关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批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下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工信局民营工业科 | 添加时间:2023-06-29 | 阅读 |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
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批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下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49号)要求,现就做好下半年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下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起,仅有原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称号的企业,不再具有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资格,需按照《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依次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后才可申报。
二、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已顺延至2023年度,省工信厅对自评表(附件1)的年份情况进行了修改,对佐证材料(附件2)进行了调整,同时结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审经验,修改了相应佐证材料(附件3)中的部分内容。请各地区组织企业按本文件要求提供自评表、佐证材料等。
三、企业重大变化报告。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市两级核实、审核后,仍符合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未按要求报告的,将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评价、认定。不符合评价、认定标准的,核实审核后由省工信厅取消评价、认定。其中,如发生更名的企业需填写《企业简单更名申请表》、《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等企业简单更名申请核实汇总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请各地区按原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实地抽查,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省工信厅、市工信局将在下半年对已获评企业开展实地抽查和工作调研,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请各地区务必认真做好申报资格审核,确认企业是否已获得需具备的称号和是否已被授予称号情况。
六、2023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0:00-10月31日24:00,网址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请各地区积极开展申报前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推荐工作。同时2020年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过有效期,需按照原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操作参与复核。未申请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应称号自动失效。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于11月3日前完成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初审和报送工作。
七、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同时,需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八、未通过认定、评价且被退回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从优质梯度培育平台首页对应的申报专区进入重新生成一次申报操作,不可在原申报记录上直接修改后报送,否则将影响企业所获称号的批次。
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葫工信发〔2022〕93号)、《关于开展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葫工信发〔2023〕12号)执行。
附件:1.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2.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
3.佐证材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葫芦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7日